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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開中文證人證詞中的語言陷阱

避開中文證人證詞中的語言陷阱

I.???? 引言

近年來,針對中國公司的訴訟急劇增加。舉例來說,從2010年到2011年,針對中國反向收購公司的訴訟上升到原來的三倍;在2011年上半年的所有證券集團訴訟中,有47.9%是針對中國公司的。1在美國,針對中國公司的法律訴訟已經(jīng)連續(xù)多年呈上升趨勢。2

隨著此類訴訟的增加,中文證人作證的次數(shù)也相應(yīng)增加。3證詞當(dāng)然是律師獲得招供的機會,以便在日后作為“呈堂證供”。4然而,正如下面討論的那樣,當(dāng)一名律師通過翻譯與中文證人進行英文取證時,幾乎肯定會有顯著的誤解發(fā)生。他可能因為錯誤的翻譯而失去招供,無辜的聲明可能被錯誤地解讀為招供。不管是哪種情況,結(jié)果都可能是毀滅性的。

II.?? 中文證言容易被錯誤翻譯

A.?? 普遍情況

我們看一個實際的例子。最近的一次取證中,我訊問一個敵對證人,關(guān)于一場他否認曾經(jīng)發(fā)生過的重要對話。我追問他,有沒有可能是他忘記了那次對話,他用中文回答,“太遠,太遠。”從字面意思來說,這相當(dāng)于英語的“Too far, too far”。譯者于是把它翻譯成“You’re too far off. Too far off.”(你問得太遠了,太過分了。)雖然譯者的話是對其證言的一種合法解讀,但是我知道在中文里面,證人的話可能有另外一種含義——就是說,證人說的是事情發(fā)生的時間“太遠”了,因此他承認了我問題中的可能性。通過進一步的訊問,我確認了這才是事情的真相:證人認同了我的猜測而不是否認。在這個例子中,誤解完全顛倒了真相,“是的”被誤解為強烈的否定“不是!”

這個案例只是冰山一角。中文里動詞沒有變位,現(xiàn)在時和過去時也沒有明確的區(qū)別。中文的名詞通常沒有單復(fù)數(shù)之分;在說話時,就算使用代詞, “他”、“她”和“它”聽上去沒有區(qū)別。在整個取證過程中,譯者必須一次又一次地對證人的實際意思做出假設(shè),而有些假設(shè)可能會出錯。

B.?? 一些例子

為了更好地看清這個問題,我們來考慮幾個虛擬的中文表述和一個英文聲明。

1.???????? 有人偷他的車5

這句話和可能被翻譯成“Somebody stole his car.”(有人偷了他的車)。這種翻譯看上去順理成章,甚至母語是中文的人也未必能看出來其中的假設(shè)和問題。實際上,這句翻譯里的每一個字都包含假設(shè)——而每個假設(shè)都可能是錯的。首先,中文并不區(qū)分時態(tài),因此我們并不清楚他說的是有人“偷了”(過去時)還是“正在偷”(現(xiàn)在時)。此外,中文通常不區(qū)分單復(fù)數(shù),因此他可能說的是“有一個人在偷……”也有可能說的是“有一些人在偷……”。實際上,他甚至可能說的是盜賊在偷很多輛車。最后,我們也聽不出來他說的是有人在偷“他”的、還是“她”的車。

2.???????? 當(dāng)然都知道6

這個聲明(在取證訊問中常見的回答)更加微妙。最簡單的翻譯可能是“當(dāng)然他什么都知道?!比欢?,這樣的翻譯又一次做了大量的假設(shè)。首先,和其他的一些語言一樣,中文并不要求某人說話時必須有明確的主語,而這句話正好就沒有。因此,我們不清楚證人說的是“他”、“她”還是“他們”什么都知道。實際上這里還有另外一種可能性?!岸肌笨赡鼙唤庾x成動詞的賓語,也就是說“……知道所有的事情”;但是它還可以被解讀為動詞的主語,也就是說“所有的人都知道……”。另外,正如前面討論過的那樣,我們不清楚動詞“知道”是現(xiàn)在時還是過去時。

現(xiàn)在,我們已經(jīng)看了兩個例子,關(guān)于中文是多么含混、可以表示英文中多種不同的含義。這不僅在中文聲明翻譯成英文時會發(fā)生,而且在律師的英文聲明被翻譯成中文時也會發(fā)生。我們看看下面的例子。

3.???????? Did the boss know?

這可以翻譯成“老板知道嗎?”但是中文模糊了這句話的時態(tài)和提及的老板的數(shù)量。因此,證人很容易把中文的問題解讀為“老板們現(xiàn)在知道嗎?”或者“老板(那時候)知道嗎?”

讓我們檢查一下,在一個虛擬的取證訊問中這樣的模糊性會有怎樣的影響。訊問者問的是“老板(那時)知道嗎?”然而翻譯成了“老板知道嗎?” 然后證人誤以為訊問者問的是“你的老板們現(xiàn)在知道了嗎?”然后他用此前討論過的模糊語句來回答:“當(dāng)然都知道?!保êx可能是“當(dāng)然所有的人現(xiàn)在都知道”;也可能是“當(dāng)然,他知道所有的事情。”)譯者把這個回答解讀為后一種,也就是“當(dāng)然,他知道所有的事情。”在這個例子里,證人只是說老板們現(xiàn)在知道了這些事情(因為他們現(xiàn)在已經(jīng)被起訴了),但是這個無辜的回答卻被解讀為一個毀滅性的招供:某個老板在過去的某個時間已經(jīng)知道了這一切。

III.? 關(guān)鍵的中文證詞被誤解的真實案例

這種由于翻譯而產(chǎn)生誤解的真實案例,可參考He v. Ashcroft 一案7。在這一案件中,初審的移民法官和移民上訴委員會都否決了一名叫 Wang He 8 的人的避難申請,認為他“不可采信”。He 先生被認定為“不可采信”的主要情節(jié),是他說有十多個人開著一輛汽車并從中跳出來。這里的主要問題,是中文通常并不區(qū)分單復(fù)數(shù),而且 He 先生事實上似乎并沒有試圖表明,這些人都是從一輛汽車?yán)锾鰜淼?;相反,看上去是譯者首先把 He 先生說的“車輛”翻譯成“一輛車”,甚至在事情非常明顯、肯定不止一輛汽車的時候,譯者一直沿用這一單數(shù)形式來翻譯 He 先生描述的“車輛”。

問題開始于 He 先生說(根據(jù)翻譯),“我看到(一)些人從車?yán)锾鰜??!币驗橹形牟]有區(qū)分單復(fù)數(shù),譯者猜測 He 先生說的是一輛汽車。于是發(fā)生了下面的對話:

問:有多少人在那里,從(那輛)車?yán)锍鰜恚?/p>

答:當(dāng)時我很急。好像有十來個,十幾個人。

在這個時候,譯者在前面的翻譯中使用的“一些”(few)、“那輛”(car)看上去已經(jīng)有些不恰當(dāng)了。然而,即使在一個不可置信的法官重復(fù)要求 He 先生確認、有超過10個人乘坐一輛汽車過來了之后,譯者繼續(xù)使用單數(shù)形式來翻譯中文的“車”:

問:(那輛)車?yán)镉?0個人,你說超過10個人?

問:這么說有10個人??墒?,有多少人是在車?yán)??你能再跟我說一遍嗎?

問:可是,你確定是超過10個人?

移民法官很顯然是在要求 He 先生確認他對“10或者10多個人從一輛車?yán)锍鰜怼边@個奇怪的描述。但是翻譯成中文以后,法官問題的本意丟失了。比如說,“(那輛)車?yán)镉?0個人,你說超過10個人?”在中文里含義可能是“(那些)車?yán)镉?0個人,你說超過10個人?”因此,看起來這個避難申請者當(dāng)初被認定為“不可采信”,主要的原因是譯者對其本意做出了錯誤的揣測。

在 He 這個案件中,問題似乎是譯者拒絕修正其翻譯的錯誤,哪怕是在事情變得很明顯、她最初的翻譯很可能錯了的情況下。在其他一些案件中,會發(fā)生相反的問題。有時候,在同一場取證中,譯者在不同的上下文里,會把同一個英文單詞翻譯成不同的中文。發(fā)生這種情況的原因可能是譯者試圖“修正”此前的某處翻譯,也可能是因為他忘了自己最開始是怎樣翻譯這個英語單詞的。有時這甚至發(fā)生在連續(xù)的兩個問題中。在英語訊問中,這是不允許的:如果證人說他“偶爾”上班遲到,而接下來的問題問他是否“常?!鄙习噙t到,辯護律師會抗議這種曲解前述證詞的行為。然而,譯者在翻譯過程中的這種字詞改動卻常常不易察覺。

最近我的一名客戶被控違反勞動合同,該案證明了中文很容易被解讀出不同的含義。原告就關(guān)鍵的合同呈上了一個譯本,我們呈上了另一個譯本,并指出了原告的譯本中一些有問題的地方。然后,原告呈上了一個新的譯者翻譯的新譯本。結(jié)果就是我們有了三個不同的譯者翻譯的三份譯本,其中兩份都是來自原告方。9

翻譯中文普通話證詞會出現(xiàn)問題的另一個例子,可以參考Max Impact, LLC v. Sherwood Group, Inc.一案10 。在本案中,一個講中文的供應(yīng)商為原告和被告生產(chǎn)產(chǎn)品,他是本案關(guān)于專利和侵權(quán)訴訟請求關(guān)鍵的第三方證人。雖然法院意識到這個第三方的生產(chǎn)商“他的情形最有可能知道”是否有侵權(quán)的行為,但是法庭完全沒有采信他的證言,因為他的證言有前后矛盾的回答:“我們不清楚(他的)證言是否在翻譯過程中被曲解了……但是很顯然(他的)證言前后不一致,本法庭無需考慮這一證言?!?/p>

這個第三方證人實際上提交了一份聲明,稱其證詞確實在翻譯過程中被曲解了,“要么(他)因為翻譯而誤解了真正的問題,要么(他的)回答沒有被正確翻譯”,然而法庭仍然做出了上述決定。12結(jié)果是原告失去了判斷侵權(quán)的重要證人,法庭因為缺乏證據(jù)支持而否決了預(yù)先禁令。13

既然如此,在取證時當(dāng)事各方如何能避免或者最小化因為翻譯而出現(xiàn)的問題?辯護雙方應(yīng)該考慮帶自己的譯者(一個“校對譯者”)來檢查本應(yīng)客觀中立的譯者所作的翻譯。有些法庭甚至聲明當(dāng)事各方“有責(zé)任提供合格的譯者,以便有效地參與訴訟過程,包括其(自身的)取證。”14然而,僅僅是攜帶一名校對譯者,指望他們能捕捉到任何錯誤或者模糊的翻譯,是遠遠不夠的。正如上面討論的那樣,在翻譯所引起的大部分問題中,譯者的翻譯是合法的(是對證人語句的合法解讀)、然而卻是錯誤的(因為那并不是證人的本意)。在這些情況下,校對編輯并沒有任何理由認為對方的翻譯在客觀上是錯的。

最佳的實踐是,事先和校對譯者溝通,確保他們理解案件中各方的理論,以及辯論的關(guān)鍵問題。這樣,校對編輯在對方以一種可能對己方有害的方式翻譯模糊的證詞時才能挺身而出。

無論對辯護雙方的律師來說,仔細考慮中文和英文下面的這些差異可能對證人證詞造成的影響,都是很有用的。

  1. 時態(tài)。中文的動詞沒有變位。15訊問者可能很明顯在討論過去的事情,然而證人可能以為說的是現(xiàn)在的事情;反之亦如是。律師應(yīng)當(dāng)事先考慮到案件的哪些方面會隨著時間的進程而變化(比如說訴訟時效的辯護)。取證的律師在問話時,可以使用從句來指明準(zhǔn)確的時間范圍,從而極大地避免時間的不確定性(比如說,“當(dāng)你在那里工作的那個時候……”;“去年……”;等。)。這是講中文的人在對話時表明時態(tài)的方式;而說英語時,用這種方式問話則可以限制問題和回答被模糊地翻譯。
  2. 數(shù)字。中文的名詞并不區(qū)分單復(fù)數(shù)。律師應(yīng)該在心里清楚案件中哪些方面會涉及一些數(shù)字,或者事情發(fā)生的次數(shù)。
  3. 代詞、所有格和形容詞。說中文的時候“他”、“她”、“它”聽上去是沒有區(qū)別的;“他的”、“她的”和“它的”也沒有區(qū)別。取證的律師通??梢酝ㄟ^使用名字來指稱討論的對象來避免此類困擾。另外,中文里的“誰”也是很容易出問題的,因為在不同的上下文里,它的含義可能是“Who”(誰)、“whoever”(不管是誰)、或者“anyone”(任何人)。另一個微妙的詞是“其他”。中文里沒有 the、a 這樣的冠詞,因此“其他”的含義可能是“其他所有的”、“任何其他的”或者“某一個其他的”。

IV.? 其他的實際考慮

通過譯者的翻譯來進行取證時,明智的建議是事先查看對方的辯護律師事務(wù)所的介紹,查清楚他們是否能說普通話、水平如何(這些通常都會列出來)。

有意對翻譯提出異議的律師,可能需要將證詞錄下來。沒有錄音的話,就很難以完整的記錄向法庭抗議其翻譯。舉例來說,律師可能需要通過音標(biāo)來將含混的中文詞語記錄在案,或者通過解釋中文語法來提出抗議。而最近的兩個案件中,中文流利的律師在試圖把翻譯問題記錄在案時被法庭懲戒,原因是“長時間打斷庭審”(lengthy interruption)及“以演說來抗辯”16(譯注:speaking objections, 美國司法實踐術(shù)語,指以純粹的演說,而不是清晰的論點、證據(jù)來打斷對方或抗辯。)。

另外一個問題是很難從證人那里得到完整的回答。譯者有時會省略回答中的某一部分,或者更糟糕的是會演繹。在最近的一個案件中,被告聲稱“在取證的第一個小時里,至少有兩次,(中文普通話譯者)省略了(被告的)回答的一部分?!?sup>17這個問題的另一方面,是證人在做一個很長的回答時常常會在中途停下來,以給譯者機會來翻譯到當(dāng)前為止的所有陳述,然而這卻制造了“證人已經(jīng)回答完畢”的錯誤印象,訊問的律師可能會接著問下一個問題。律師應(yīng)該知道有這種可能,在繼續(xù)訊問之前,應(yīng)該在恰當(dāng)?shù)臅r候和證人確認他已經(jīng)回答完畢。

取證的律師可能需要事先就關(guān)鍵的術(shù)語準(zhǔn)備好中文、英文雙語定義,以避免可能的語義含混和關(guān)于翻譯的爭論。18

最后,當(dāng)和校對譯者一起工作時,律師可能需要事先列出與翻譯有關(guān)的抗辯。這可以使校對譯者能清楚地指出問題所在,因而律師可以快速抗辯,而不至于演變成不恰當(dāng)?shù)摹耙匝菡f來抗辯”。

V.?? 結(jié)論

語言準(zhǔn)備是中文取證的關(guān)鍵。如果沒有語言準(zhǔn)備,律師可能會得到違背證人本意的“招供”或“否認”。通過事先的準(zhǔn)備,辯護律師可以逼迫對方律師確保所有的訊問和回答在英文和中文里都明確無誤,而這是一個非常有挑戰(zhàn)的工作。

雖然本討論遠遠不能覆蓋律師在進行中文取證時遇到的所有語言問題,但是有一件事情很清楚:事先的語言準(zhǔn)備毫無疑問是有益的。

* 作者 Geoffrey Sant 是美國美富律師事務(wù)所(Morrison & Foerster LLP)紐約辦公室的一名訴訟律師。此外,他還是中國商務(wù)律師協(xié)會的一名董事。

1. 參見基石研究咨詢公司(Cornerstone Research)和斯坦福大學(xué)法學(xué)院證券集團訴訟清算中心(Stanford Law School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Clearinghouse),《證券集團訴訟:2011年中評估13(2011)》(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Filings: 2011 Mid-Year Assessment 13 (2011))。

?2. 見中國法院網(wǎng)2009年2月2日,《美律所盯上中國? 中國在美上市公司頻頻被告》,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902/02/342482.shtml (譯注:這一網(wǎng)頁目前已經(jīng)失效、無法打開。)

3. 作為這一趨勢的例證,請參考 In re LDK Securities Litig., No. 07-5182 (WHA), 2010 U.S. Dist. LEXIS 87168, at *10-11 (N.D. Cal. 29 July 2010) (其中說“對中文證詞的和文獻的翻譯”數(shù)量如此之多,光翻譯費用就達接近50萬美元)。本文中的“中文”均指中文普通話。

4.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505)(Bryan A. Garner, ed., 9th ed. 2009).

5. 在中文里這句聲明的含義可能是:有人偷他的車。如果車的主人是女性,則這句話應(yīng)該是:有人偷她的車。

6. 譯注:原文此處在英文后加了中文注釋,即“當(dāng)然都知道”。

7. 328 F.3d 593 (9th Cir. 2003)

8. 第九巡回法院(The Ninth Circuit)用“He 先生”(Mr. He)來稱呼他,因此我也保持一致。其實,在中文里姓是放在名字前面的,而“Wang”是一個很常見的姓。因此,Wang He 先生很可能應(yīng)該稱為 Wang 先生,而不是 He 先生。

9. 參見 Huang v. Advanced Battery Technologies, 09-cv-8297(HB), 2010 U.S. Dist. LEXIS 51694, at *4-5 (S.D.N.Y. 26 May 2010)(討論對一個公司名字的不同翻譯;對一份雇傭合同里一條股權(quán)轉(zhuǎn)讓條款的三種不同翻譯(包括原告提交的兩份互相矛盾的翻譯);對另一份協(xié)議的時間的兩種互相矛盾的翻譯(均由原告提交))。

10.? No. 09-0902 (LMM), 2009 U.S. Dist. LEXIS 50047 (S.D.N.Y. 20 May 2009).

11. Id. at *11-12.

12. Id. at *10-11.?

13. Id. at *20-21.

14. 參見 Sook Ying Loo v. Prudential Ins. Co. of America, No. 03-8409 (DLC), 2004 U.S. Dist. LEXIS 26001, *8 n.5 (S.D.N.Y. 30 Dec. 2004).

15. 有時中文可以通過在動詞后面添加“了”或者“過”來表示過去時態(tài),但是這些詞并不和英文的時態(tài)一一對應(yīng)。

16. 參見 Tower Mfg. Corp. v. Shanghai ELE Mfg. Corp., 244 F.R.D. 125, 130-31 (D.R.I. 2007); Cielo Creations, Inc. v. Gao Da Trading Co., 04-1952(BSJ), 2004 U.S. Dist. LEXIS 11924, *12-13 (S.D.N.Y. 28 June 2004).

17. 參見 Cielo Creations, 2004 U.S. Dist. LEXIS 11924 at *12-13.?

18. 參見 Tower Manufacturing, note 16 supra, 244 F.R.D. at 133 (其中提出了這一建議).

原創(chuàng)文章,作者:劉曉林,如若轉(zhuǎn)載,請注明出處:http://trenddesign.com.cn/blog/archives/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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